對你來說「婚姻」代表什麼呢?
與愛人許下的永恆承諾?還是一段責任的開始?在法律層面來說,步入婚姻的殿堂,可能無法如你想像中的浪漫,反而伴隨著各項權益與責任的轉變,例如:婚姻財產分配、雙方親屬關係等。如果在婚前稍有不慎,就有可能成為日後雙方糾葛不清的法律戰。從枕邊愛人,變成對簿公堂的仇人,相信誰也不想走到這步田地,因此在婚前好好了解結婚後法律權益上的轉變就變得無比重要。以下會從金錢、子女扶養、親屬關係三大方向,帶你慢慢瀏覽婚前必看的法律知識,保障婚後生活。
一、三種財產分配制
相愛的兩人步入禮堂前,最需要注意的就是「財產分配」問題。我們可以在社會新聞或是週刊的版面上,時常看見明星離婚時,雙方在「財產分配」問題上,鬧得沸沸揚揚,無論在生活以及事業上都會造成巨大傷害。尤其現在的社會,兩人關係時常出現不穩定因素,進而走向離婚。因此「財產分配問題」絕對是我們最需要注意的地方。
依據我國《民法》規定,夫妻財產分配分為兩種:「法定財產制」以及「約定財產制」以下分別帶你瀏覽兩者意義與差異。
- 法定財產制:
顧民思義就是我國政府預設好的婚後財產規則,因此它不需要進行「訂定契約,並向法院聲請登記」的步驟。婚前財產、以及結婚後財務的所有權歸屬、處分甚至是債務,都是由夫妻各自分別,除非兩人經過特別約定,否則無需為對方負責。
如果兩人最後走向離婚,根據民法規定:「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「婚後財產」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」白話文來說,就是夫妻的「婚後財產」要扣除「婚前財產」剩餘而按法院判地比例分配。
然而,什麼是「婚後財產」,它其實跟結婚後夫妻取得的財產不同。「婚後財產」指的是: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的財產、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時。皆推定為婚後財產。
- 約定財產制。
屬於婚前夫妻必須先約定好的制度,且要擬定契約,並向法院聲請登記才具有效力。此制度又係分為兩類,分別為:「共同財產制」以及「分別財產制」以下分別介紹。
- 共同財產制:其中又分為「共同財產」以及「特有財產」。共有財產就是夫妻得約定,僅以勞力所得的薪資、工資、紅利、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 產收入,將其合併作為共同財產。意同,特有財產外都屬共同財產。
然而什麼是「特有財產」,其指的是: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,例如:貼身衣物。夫或妻個人職業上必需之物。夫或妻所受之贈物,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。
此外,在債務負擔、生活費運用等財物處分,皆屬於共同財產的範疇,因此使用財產前,需雙方同意。除非事先約定為特有財產,才能自由處置。
而當婚姻結束,共同財產制度消滅時,夫妻可取回共同財產,且必須平均分配。除非配偶為死亡狀態。
- 分別財產制:夫妻分別財產婚前、婚後的財產,都分別各自所有。因此所有財物以及債務處置,在婚姻時,或是離婚後都各自獨立,互不干預及負責。
其中家庭生活費用,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,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、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。
看完以上「法定財產制」以及「約定財產制」的介紹,那如果在婚姻中要改變財產制度是否可行?答案是可以的,如果「約定財產制」想變更為「法定財產制」那只需要夫妻雙方與法院聲請廢除即可,無需特別另定契約。而「法定財產制」要更改為「約定制」時,則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契約,以及向法院聲請登記。
二、子女撫養義務
未成年子女的扶養,在我國法律中是夫妻的基本義務。而如果父母不履行其扶養義務,除了法律的罰則,更會影響到子女的未來發展,甚至於身心健康狀態。因此,結婚後對於子女的扶養義務,不僅僅是夫妻兩人的事,更牽扯到另一個生命的發展,必須審慎思考。
在我國《民法》規定中,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,具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,以及在合理限制下對子女有懲戒管教權,其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共同負擔。如果父或母其中一位無法負起扶養之義務,則交由另一方行使。不過具有附帶條件,無法行使扶養義務的一方,必須負起另一方扶養時所產生的費用,方可暫時免除撫養義務。
而如果子女遭遇父母離婚,父母親不同居情形下,無法負擔單共同的撫養義務時,父母親雙方必須進行協議。因為夫妻間的婚姻狀態並不會影響必須負擔的撫養義務。所以分開的兩人產生了監護權以及贍養費的議題,必須進行協調,以免侵害到子女的權益。
在《民法》規定中,離婚的兩人監護權以及撫養的費用並不一定是同一人負擔。而是依照兩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分配,通常來說是兩人平均分擔,或者依照薪資、財產進行比例分配。所以在離婚的協議中,必須註明書雙方應負的權利義務。
而如果在一方於協議過後,在未來因經濟困難而無法繼續負擔扶養子女的費用,也可以進行對另一方的扶養經費請求。此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子女生受保護管教的權利。
在子女扶養層面,對於婚姻的影響甚至比夫妻財產分配更大,所以對於小孩的決定,也必須在婚前進行溝通,以保障未來生活。
三、法律上的親屬關係
最後我們談到結了婚後,情侶兩人在法律上的關係轉變。婚姻當中,雙方結為連理,意味者成為了親屬關係,對於互相雙方,以及其家庭都有一定承擔的義務。
根據我國《民法》規定,在直系血親、兄弟姊妹以及夫妻間,均互為扶養義務人。意思就是,夫妻間具有互相扶養的義務,只有在「不能維持生活」時,才能請求其他親人撫養。
除此之外,夫妻間的父母也是撫養的對象之一,因姻親而成為的一等親。因此如果夫或妻其中一方死亡而無法照顧其父母,另一方則要承擔起扶養義務,不過這是在亡者的父母無法維持一般生活的條件下才需履行。如果自身經濟條件不佳,也可向法院主張免除撫養義務。
在日常家務上,夫妻雙方也是互相的代理人,具「日常家務代理權」其食、衣、住、行、醫療等日常事務都列入範疇,不過「代理權」若遭濫用,還是可以進行限制。此外,雙方也具同居的義務,除非有正當理由無法同居,才能免除,例如:外地工作等。
綜合以上,除了粗略提及的法律知識,其實還有許多複雜的條文規範著我們的婚姻生活。因此大家在下定決心與愛人步入禮堂前,不妨先花費點時間,兩人進行完善溝通後,約定好日後的婚姻生活,才不至於在讓婚姻中的不美滿,影響雙方日後的人生。
實習編輯:徐偉哲
核稿編輯:Xenia